2013年2月21日星期四
北河羽球會
北河羽球會章程
Ref: ( 2)in CP/LIC/SO/19/1300325
第一章 : 會名
1.1 本球會定名為:「北河羽球會」,英文名稱為“PEIHO BADMINTON CULB ”,以下簡稱 「本球會」。
第二章 : 本球會之成立日期
2.1 本球會之成立日期為2013年1月14日。
第三章 : 會址
3.1 本球會之登記地址為:新界將軍澳唐明苑唐輝閣34樓9室。
第四章 : 本球會之宗旨及性質
4.1 提倡及推廣九龍區之羽毛球運動;
4.2 發掘及培訓區內之成年人羽毛球運動員;
4.3 提供羽毛球訓練班予區內人士;
4.4 本球會為不牟利之社會組織。
第五章 : 會員及資格
5.1 凡年齡滿十六歲或以上,有興趣於羽毛球運動之人士,經正式申請及由幹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及基本會員之月費,皆可成為本球會之「基本會員」。
第六章 : 本球會之「羽毛球隊」
6.1 本球會之羽毛球隊定名為「北河羽毛球隊」,英文名稱為“PEIHO BADMINTON CULB TEAM”。隊員可代表本球會參加各項本地舉辦之比賽。
6.2 凡所有會員皆有機會成為本球會之「羽毛球隊」隊員。在每年之三月本球會皆會舉行隊員之甄選及檢討,在本會之教練會同幹事會監察及商議下決定每季隊員之名單,凡姓名在該年所公佈之隊員名單上之會員皆可獲得該年之隊員資格。
6.3 凡本球會之羽毛球隊隊員於該年任內皆可獲得本球會之各項資助。
6.4 凡本球會之羽毛球隊隊員皆必需積極練習及於無報酬之情況下協助及分擔各項推展會務之工作。
第七章 : 會員權利
7.1 可參與本球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7.2 可享用本球會所提供之設施;
7.3 可收到本球會之刊物及訊息;
7.4 可出席會員例會及週年大會,在會中有發言權;
7.5 於選舉時有提名、和議、投票及被選之權利;
7.6 享有一切經幹事會通過並授予之權益。
第八章 : 會員義務
所有會員均必需盡以下之各項義務:
8.1 遵守本球會之會章及各項附則;
8.2 認同及履行本球會之幹事會之決定;
8.3 竭誠參與及支持本球會之會務;
8.4 未經本球會之幹事會同意,各會員不得以本球會之名義在外間作任何活動;
8.5 依時繳交會費。
第九章 : 會費
9.1 所有會員於正式入會時均需繳付入會費及每月繳交會員費。(所有費用可因應實際情況,經幹事會通過而予以修改,並即時公佈及刊載於球會之刊物上。)
9.2 任何會員因退會或任何原故而終止會籍,先前所繳交之一切費用概不發還。
第十章 : 組織法則及管理
10.1 本球會之幹事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幹事會由三位成員組成:會長、財務、秘書兼總務各一名。
10.2 除會長之職位外,其餘各職位之任期為一年,而連任期則不限(於每年終之週年大會中投票選出)。
10.3一切會務之決策皆由幹事會商議後決定,各會 員若有異議可於會員例會中提出討論。
第十一章: 會議
11.1 幹事會議:幹事會之成員每雙月舉行一次商討會務、財政及其他決策。
11.2 會員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幹事會與各會員於例會中提出各項有建設性之意見,幹事會會根據此等建議制訂未來半年之會務政策及財務安排。
11.3週年大會:於每年之年終召開,幹事會與各會員於大會中檢討過去一年之會務運作及商討制訂來年之會務發展及財政預算。並於大會中選舉來年幹事會中之財務、秘書及總務各職。
第十二章:幹事會成員之職權
12.1 會長:掌管本球會之印章、簽核文件及賬目、召開及主持會議、統籌本會工作。對外則代表本球會推廣本球會會務,以達致本會之宗旨。
12.2 財務:負責處理本球會一切財務及會計事務,亦要每三個月提交財務報告、編製週年賬表及財政預算表,以備稽核後提交會員例會及週年大會內通過。
12.4 秘書兼總務: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本球會內之一切文書工作、保管會員名冊及所有文件,並為會議作記錄,如遇會長或副會長皆同時缺席時,得須代表會長主持所有會議;兼負責掌管本球會之一切設施及用品、統籌本球會之一切活動,並負責編印刊物及各會員之間的聯絡工作。
第十三章:活動經費
13.1 本球會之活動經費來源包括:基本會員之入會費、活動收費及無償捐獻。
13.2 本球會可向撥款團體或基金申請資助,但該等款項不入於本球會之財政會計制度內,只作獨立核算並向該等撥款團體交代。
第十四章:本球會公款之運用
14.1 任何幹事會成員均不得運用公款作為私人消費用途。
14.2本球會之公款只限用於與本會有關之活動及 工作上。
14.3所有款項之收支情況,必須由財務幹事向會員例會及週年大會報告。
14.4凡運用超過港幣二千元正或以上之公款,必需先經幹事會通過。
第十五章:會員退會
16.1 會員如需退會,須於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本會,於通知期內,該會員仍須履行一切會員之義務。
16.2 會員如欠繳月費達三個月者,作自動退會論。該名退出之會員可再申請入會,於批准及繳付入會費及月費後,可再次成為會員。
16.3 如遇有下述情況,將列作會員自動退會,會方將不會考慮其日後重新申請入會之要求,而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將不獲發還:
a) 會員觸犯刑事案件者;
b) 會員違反會章及附則者;
c) 會員侵犯其他會員權利者;
第十六章:本球會解散
17.1 本球會如需解散,需在會員例會上獲出席之會員總人數之百份之八十通過,方能有效。
17.2 本球會解散後,除要清還所有合法債務外,餘下之資產將由會員例會投票決定處理之方法。若會員例會未能作出一致之決議,則會以本球會之名義捐贈予慈善機構或其他與本會宗旨相近之團體。
第十七章:會章修改
18.1 如有修章動議,必須於會員例會或週年大會中正式動議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議決後之一個月內若無百份之二十五或以上之會員提出異議即可生效。
第十八章:附則
19.1 本會如有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時,則本會全體會員平均分擔。
19.2 會員於參加本球會活動時,如遇任何意外引致財物損失、身體或生命受損者,本球會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或賠償。
黎秋北河羽球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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