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職業移民第四優先類別 (EB-4)
EB-4特殊職業移民的名額占總名額數的7.1%。
EB-4類的申請人必須要獲得I-360申請的批准。
特殊職業移民需要進行,. http://travel.state.gov/visa/immigrants/info/info_3738.html#6
I- 360申請,但美國政府的海外僱員例外,他們使用
DS-1884申請。第四優先類別包括以下幾種具體情況:
. 宗教工作人員, 包括為宗教組織工作,具有職業素養和才能的牧師,宗教工作人員或在宗教組織中參加一項宗教使命的人士;
Usa美國宗教移民
美國開始實施新的非移民簽證程式,雖然簽證申請程式基本同原先一樣,但是新程式將使用新的 簽證表格(DS-156),
同時對照片有了新的要求。此外,除了提供根據新的電子認證程式"學生及交流訪問者資訊系統(SEVIS)"所要求的資訊。
宗教界人士的移民和非移民簽證
A. R-1, 宗教界人士的非移民簽證
B. 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移民簽證(職業移民第四優先類別EB-4)
宗教界的人士可以根據其特殊的神職工作性質申請移民或非移民簽證來美從事相關教派的宗教活動。直接適用于宗教人士的簽證有兩大類別,(1)R-1簽證,用于來美參加短期的宗教活動;(2)第四優先類別(EB-4)移民簽證,供在美國從事長期的宗教職業活動。
A. R-1, 宗教界人士的非移民簽證
一. 宗教界神職人士包括範圍
R-1簽證是簽發給牧師或宗教工作人員的簽證,供他們到美國來進行短期的宗教活動。根據其在本教派/教會擔任的職務、履行的職責和侍奉的工作性質,宗教界神職人士分為以下3個類別;
牧師及相當于牧師級別的神職人員,如教會的執事或副主祭(基督教、天主教、浸禮會、長老會等教派)、基督教科學派的信奉者、神甫、救世軍的負責人員;以及履行相當于牧師職能的其他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職人員。
在宗教領域,以宗教為職業或應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專業神職人員,如教授、圖書管理人員等。 該類人員必須擁有美國大學文憑,或同等的外國大學文憑。
在宗教領域,以傳統的宗教功能活動為職業的神職人員,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
1) 以傳統的宗教功能活動為職業的神職人員:如詩班的領唱者、禮拜儀式主持人、傳教士、宗教心理輔導者、宗教翻譯、宗教廣播員、宗教醫院/健康服務機構里的神職工作者(如果他們從事常人的醫護工作,如護士, 則不在此類)等等。 但不包括宗教機構中的世俗工作人員,如 文書人員、維修工、清潔工、集資人員等。及
2) 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他們蒙呼召通過起誓或其他表達方式志愿終身奉獻于其信仰的教派, 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宗教弟兄姊妹等等。該類別的神職人員則不論其在宗教機構中從事何種工作,即使是一名清潔工也可包括在內。
三. 申請R-1簽證的基本要求
1. 申請人訪問美國的唯一目的是從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師工作,或相應的神職人員所從事的工作。
2. 申請人在提出R-1簽證申請之前最近2年內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而該宗教教派在美國有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如教會、寺廟、清真寺等,但申請人不需在美國的該宗教組織工作過,只要是其成員即可。 宗教組織的負責人可出具信函,證明申請人為其宗教組織的成員。
3. R-1簽證申請者可直接向其所在國美國領事館申請,而不必先報批移民局審批。如果申請者已持其他簽證到美國,則需要向移民局申請轉換成R-1身份。
四. 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
I-129申請表(如向美國領事館申請,則填寫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美國聯邦稅務局簽發的宗教組織免稅資格證書;
申請人的兩年宗教會員資格證明;
申請人的其他資格證明;
申請人的履歷;
邀請申請人的美國宗教組織的背景材料情況。
五. 允許在美停留時間及隨行家屬
R-1簽證有效期為5年,首次為3年,到期後,可以延期2年。申請人的配偶和孩子可以申請R-2簽證陪同或跟隨主申請人來美。 在5年期滿之后,神職人士必須在美國境外居住1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請R-1簽證。 當然,如果在此期間其符合神職人員的移民條件,向移民局按宗教人士申請移民,取得綠卡,則不受此限。
B. 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移民簽證(職業移民第四優先類別EB-4)
一. 有資格提出移民申請的宗教界神職人員範圍
以上R-1非移民簽證介紹中所述的3類神職人員同樣適用于移民類別,即:
牧師及相當于牧師級別的神職人員,如教會的執事或副主祭(基督教、天主教、浸禮會、長老會等教派)、基督教科學派的信奉者、神甫、救世軍的負責人員;以及履行相當于牧師職能的其他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職人員。
在宗教領域,以宗教為職業或應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專業神職人員,如教授、圖書管理人員等。 該類人員必須擁有美國大學文憑,或同等的外國大學文憑。★
在宗教領域,以傳統的宗教功能活動為職業的神職人員,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
1) 以傳統的宗教功能活動為職業的神職人員:如詩班的領唱者、禮拜儀式主持人、傳教士、宗教心理輔導者、宗教翻譯、宗教廣播員、宗教醫院/健康服務機構里的神職工作者(如果他們從事常人的醫護工作,如護士, 則不在此類)等等。 但不包括宗教機構中的世俗工作人員,如文書人員、維修工、清潔工、集資人員等。及
2) 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他們蒙呼召通過起誓或其他表達方式志愿終身奉獻于其信仰的教派, 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宗教弟兄姊妹,等等。該類別的神職人員則不論其在宗教機構中從事何種工作,即使是一名清潔工也可包括在內。
* 第2、3 兩項的神職人員的移民申請必須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提出才有效。但牧師或及相當于牧師級別的神職人員則不受此限。另外,該規定僅用于移民簽證,非移民的R-1簽證類別也不受此限。
二. 申請者必須符合的條件
宗教界神職人員提出移民申請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請前的最近2年內,申請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而該宗教教派在美國有非營利的宗教組織,如教會、寺廟、清真寺等;
申請者來美國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組織,或與宗教組織相關聯的附屬機構從事:
1) 其特定教派的牧師及相當于牧師級別工作,或
2) 其他神職人員的與其宗教職業相應的工作,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侍奉工作。
申請者必須在提出移民申請前從事上述第2項的牧師、職業/侍奉工作連續2年之久。除了牧師或應呼召獻身于宗教事業的神職人員外,自願的不領取報酬的神職專業/職業工作不能算作連續兩年的時間;他們必須領取報酬,方能用來計算其侍奉工作時間。但對於牧師而言,則略為靈活些。牧師在美國以F-1身份攻讀神學學位的時間也可以算作兩年的工作時間。
三. 申請需要提供的材料
該類別的申請不需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只要有相應的宗教機構如教會、寺廟接納,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請。與R-1簽證不同的是該類別必須先經移民局批准后,方可向領事館提出移民簽證申請。申請者主要需要提供以下的文件:
I-360移民申請表;
美國聯邦稅務局簽發的宗教組織免稅資格證書;
申請人的兩年宗教會員資格證明,和連續從事兩年神職工作的證明;
申請人的其他資格證明;
申請人的履歷;
申請人將來在美國的宗教組織工作的詳細情況;
邀請申請人的美國宗教組織的背景材料情況。
四. R-1宗教人士簽證與職業移民第四優先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的區別
R-1類別的宗教人士只能來美國從事短期的宗教活動,簽證期滿后,必須回國;除非在這期間向移民局申請調整身份,取得綠卡。第四優先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類別是指以宗教工作為基礎申請美國綠卡,直接以移民身份進入美國,或在美國通過調整成綠卡身份,在美國永久居住。
R-1類別的宗教人士只要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達2年即可,無連續從事2年神職工作的要求。但是第四優先宗教領域的神職人員則必須符合兩方面的要求。連續從事2年神職工作的要求不限於海外或在美國相應宗教機構的工作。如果申請人持R-1簽證來美從事與其資歷相應的神職工作2年屆滿后,也可提出申請。因為,移民法和條例規定,只要在提出移民申請前擔任過兩年神職人員即可。此外,鑒於攻讀神學學位的時間也算作兩年的工作時間, 如果在神學院或佛學院等同類性質的學院攻讀兩年,也可符合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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